湖北省出台红十字会条例 禁止冒用红十字会名义募捐或接受捐赠

红十字会,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一直以来都承担着赈济救灾重任。

近年来,因多起事件红十字会频遭质疑,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

9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红十字会组织体系、财产监管、志愿者权益保护等焦点问题,一一给出荆楚回应。

据悉,《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全领域组织体系

村是否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是湖北此次立法讨论的热点问题。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建设的实践,明确有条件的村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作为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阵地,对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条例》对红十字会的组织和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从组织架构上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依法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办公条件,提升履职能力,加强规范化管理。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组织服务群众能力。

从职责上看,《条例》详细列举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履行的职责,也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职责进行明确。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健康知识,举办应急救护培训,开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此外,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红十字会社区服务站、红十字会救助站、博爱家园等工作阵地和平台的作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加强全方位财产监管

近年来,频出的贪腐丑闻严重影响公众对红十字会的信任。进一步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建立健全全方位财产监管体系,也成为湖北此次立法的重中之重。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禁止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赠的,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把入口同时更要加强内部监管。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独立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捐赠财产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境外捐赠的应当进行专项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捐赠财产收支信息等及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

鼓励全社会参与公益

发展红十字会事业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无私奉献。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和落实捐献及其相关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赠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享受绿色通道和优先服务。

此外,进行现场救助、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者见义勇为奖励范围。

《条例》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红十字会志愿服务,为红十字会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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